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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就业弱势人员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也可自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培训考核(鉴定)的原始发票,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申领最高限额为300元的培训补助费;获《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凭《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培训考核(鉴定)的原始发票,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申领最高限额为200元的培训补助费。
  
  十一、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真正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摆上突出位置,把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层层落实。要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十二、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保证其编制、经费、人员落实到位,不得因编制、经费问题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积极主动,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共同搞好非正规组织就业和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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