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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价[2002]16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告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招生收费的管理,维护考生和招生机构的正当权益,积极推进招生考试改革,保证招生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对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含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预科直升生、中职直升生)每生110元,其中,市招办收取62.50元,用于招生、考试、命题、制卷等;区县(自治县、市)收取47.5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一并收取。
  
  2、保送预备生(含中专、中师)报名费每生130元。未被免试录取者不再交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其中,市招办收取80元,用于招生、考试、命题、制卷等;区县(自治县、市)收取5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一并收取。
  
  二、成人高校招生:
  
  成人高校高中起点本、专科生、专升本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10元。其中,市招办收取62.50元,用于招生、考试、命题、制卷等;区县(自治县、市)收取47.5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一并收取。此标准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三、研究生、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招生体检费每生30元,其中,市招办收取5元,用于招生体检;区县(自治县、市)收取25元,用于招生体检。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或学校统一收取。
  
  四、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实行“收缴分离”。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代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的缴解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各级招生考试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代收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七、本通知从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起执行,原渝价[2000]113号、渝价[2001]150号文件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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