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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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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公开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项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要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15号文件”中“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意见和有关细则”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制定的国土资源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绝不能各行其是,层层出台优惠政策,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及规定要及时清理和废止。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的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负责制定。
  
  六、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土地供应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严肃查处土地供应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执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联系办公制度。要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制度,拒不执行以上制度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移交纪律检查部门立案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管理(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建立“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良好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市场管理的监督。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贯彻“15号文件”和“43号文件”精神情况以及土地隐形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检查清理工作要在 2002年7月底前完成,8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抽查,确保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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