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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国税函[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邮政局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接江西省邮政局《关于要求变更全省各县(市)邮政局所得税监督权属的函》(赣邮局字[2002]23号)称:该局从2002年起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各县(市、区)邮政局独立会计核算职能,由各市邮政局对所属县(市、区)邮政局实行二级核算,并全面负责各县(市、区)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鉴于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我省邮政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邮政局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邮政局实行报账制后,不具备单独核算条件。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再担负对县级邮政局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任务,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
  
  二、各设区市邮政局应按季向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三、对县级邮政局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检查,2001年度的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企业所在地的监管国税机关负责实施;2002年以后的邮政企业所得税检查由监管的设区市国家税务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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