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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等关于指定道路口运载畜禽及其产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第105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通告”,特制定上海市指定市境道口运载畜禽及其产品的管理办法。
  
  一、本市指定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境道口为:葛隆道口、安亭道口、白鹤道口、西岑道口、枫泾道口、金卫道口、洋桥道口、牛棚港等八个道口。
  
  二、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检疫合格等有关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防疫监督。经指定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查证验物合格,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检查(不收费),作登记备案,并在检疫证明上加盖“上海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监督检查章”及检查人员签字后,予以放行。
  
  进入本市的活畜必须进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产品必须进入肉类批发市场经复验后交易,不得直接进入零售市场交易(直销挂钩进入超市、连锁配送和肉品加工厂的除外)。本市定点屠宰场和肉类批发市场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和本市指定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监督检查章方可予以屠宰、复验。本市肉品使用单位、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从肉类批发市场购货。
  
  凡发现染疫、有毒有害、病死的畜禽及其产品,应依法实施销毁处理。对无证和证明无效的畜禽及其产品,一律作急宰、留验处理。
  
  三、除指定的八个市境道口能运入畜禽及其产品外,其他市境道口禁止装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在禁止通行的标志旁设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通告,以及引导车辆驶往附近指定道口的公告牌。对违章通行和误入的装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由公安、陆上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劝阻,并告之驶往附近指定道口进沪。
  
  四、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进行处理。
  
  对不听从公安、陆上运输管理部门劝阻,强行从非指定市境道口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运载车辆,由公安、陆上运输管理部门现场移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员到现场处理,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未在肉类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家畜产品零售经营者销售未从肉类批发市场购入的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肉类批发市场开办者未经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本市指定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监督检查章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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