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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05
【实施时间】 200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各地、各部门必须继续大力清理整顿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公信力。对所有从事中介服务的经纪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社会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必须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经贸、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引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消除企业信用对政府信用的过度依赖;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帮助他们实现从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管理的转变,建立健全能够强化企业自身信用的各项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支持、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制止企业逃废债行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教育各类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对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帮助其树立“效益第一,信用为本”的观念,纠正轻视信用的错误思想,大力提高经营者的信用素质,增强经营者维护企业信用的自觉性。
  
  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夯实全社会信用基础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知识的教育,灌输职业道德,提高公民的素质,形成全社会强烈的信用意识和文化氛围,使讲信用成为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要通过大众媒体宣传、表彰守信誉、讲信用的先进典型,对破坏市场信用的企业及个人,要严厉批评、曝光,提高舆论、社会监督的力度、水平,使不讲信用者无处藏身,寸步难行。
  
  (二)省信息产业厅、省府发展研究中心要牵头会同省有关单位、人行广州分行,借鉴国内外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尽快研究拟定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和原则,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以便为全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法规依据和规范性指导。
  
  (三)各地要根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依照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逐步建立起本地区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应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对能依法进行信息集中的先集中,对暂时不能集中的,可采取建立内部交流制度的过渡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由社会出资的个人信用服务公司或筹备机构,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和试点、试业工作,逐步完善、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理事会,加强联合监督,促进个人信用体系不断规范、健康地发展起来。
  
  五、加强制度创新,制定切实措施,保证我省信用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省法制办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清理、修改与我省信用建设不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大力加强地方性信用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我省信用法规。各市、各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措施,清理、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探索和研究制定与信用建设配套的相关制度。
  
  (二)逐步建立、完善失信惩治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的联合惩治。对严重的失信行为,各有关单位要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依法公布、曝光或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守信奖励的制度和机制。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等方面相应给予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嘉奖,以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制度创新,组织制定并出台有关规定或措施,加强对信用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证。对信用体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费,凡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可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范安排并予以确保;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帮助其完成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顺利启动;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运营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并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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