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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公交专项”的申请和批准 第十一条 “公交专项”的申请:由申请单位向“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公交专项”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如实载明有关数据,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交专项”的审核:“公交专项”办公室受理有关单位的申请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交专项”的批准:“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根据“公交专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讨论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公交专项”的拨付: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事项获得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公交专项”办公室将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要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相应制订若干具体实施规定。 第六章 “公交专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第十六条 “公交专项”独立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公交专项”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公交专项”按照稳健的财务管理原则,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办法。 第十九条 “公交专项”运行的管理费用由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交专项”应建立规范的内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纪律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负责人对“公交专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公交专项”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汇总上报的各项数据、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组织均有权对各级行政组织使用“公交专项”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查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公交专项”办公室提出追究责任、停止拨付、追回资金等处理意见,报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一)在申请和使用“公交专项”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虚报申请事由的方式,违规使用“公交专项”资金的; (二)在使用“公交专项”过程中,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挪作他用的; (三)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单位没有实现在申请时规定的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效绩评价制度、年度审计制度的承诺,而继续使用“公交专项”的; (四)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单位没有实现在申请时提出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理的人车比例,分流富余人员等有关承诺,而继续使用“公交专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组织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把好审核关,不得徇私舞弊、故意刁难,如发现类似问题,应依据有关制度和法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公交专项”,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企业和责任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交专项”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须经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