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2]8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桐乡等56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新增成本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桐乡等15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401号)、《关于海宁等18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浙价商[2001]321号)和《关于鄞县等23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浙价商[2001]3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桐乡等56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新增成本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桐乡等56个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29673.48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平衡2001年以来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收支。具体补贴金额详见附表。
  
  二、桐乡等56个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所辖农村电网的所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应严格按照浙价工[2000]401号、浙价商[2001]321号和浙价商[2001]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及时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按0.53元/千瓦时执行的,供电企业应将多收的电费退还给用户。
  
  附:桐乡等56个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新增成本补贴金额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