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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工具,逐步实现信用信息体系网络化和社会化,并确保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适时。各地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按“统一规划、联合共建、互联互通”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的网络和信息资源,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省信息产业厅要把这一工作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管理信息化规划中,加强统筹和指导。 六、加强领导,积极实施 (一)鉴于信用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为加强协调,推进全省信用建设工作,省将建立省府领导主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解决信用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共同促进全省信用建设。 (三)各地信用建设由各市政府负责。要根据地区、部门、行业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逐步推进,积极、稳步地开展信用建设工作。广州、深圳市先行一步,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争取尽早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省起到带动、示范作用;汕头市要继续大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并力争在2002年底前,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初步建立起有关制度,开始提供相应的信用咨询服务;珠江三角洲以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区信用建设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自行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