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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办国际商学院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加速培养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际规则的经、贸、法、管等方面人才的需求,省政府决定在我省部分高校中试办国际商学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商学院的建设目标
  
  新组建的国际商学院,要在省内高校现有学科优势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和借鉴国内外教育资源与成功经验,一方面要在人才培养上与国际接轨,即紧密围绕加入世贸组织后各行各业的人才需求,培养国际通用的经、贸、法、管等方面人才;另一方面要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上直接与国际接轨。其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开拓型、实用型、复合型、国际型高级专门人才。
  
  试办的国际商学院必须依托财经、法律和国际贸易教育实力比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为保证国际商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模式与教育理念全方位地直接与国际接轨,试办的国际商学院必须与境外知名大学、境外合法教育机构或境外有实力的企业合作,重点开设适应全球化时代要求的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会计、国际法律、国际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省教育厅将在专业设置上予以重点支持。
  
  试办的国际商学院是所在学校的二级学院。
  
  二、举办国际商学院的高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一,有丰富的培养经、贸、法、管等专业人才的经验,有较强的素质教育的手段,有经济学、法学或管理学科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
  
  第二,有一支满足本专业各层次教学需要的、学术造诣高、教学和研究经验丰富的教师梯队。按照我省高校的平均生师比,专任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有确保该领域名师、名家上讲台的措施以及切实可行的聘请国外高水平教师的政策和保障机制。
  
  第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全部采用国外原版教材,并全部使用外语授课。专业课以案例教学为主,并安排一定的课时进行创业和发展技能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四,有较好的办学条件和基础,有相对独立的教学场所;有条件充分的实验实习基地。
  
  第五,有目标明确、措施得当、能够充分体现市场需求的切实可行的学院建设方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有适应高水平国际经贸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行完全学分制。
  
  三、国际商学院的投资体制与运行机制
  
  国际商学院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办学模式,初期开办资金外方投入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中方学校可以校内的土地、建筑物、设备及无形资产等折价入股。中外的股份比例接实际投入确定。国际商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政府主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第一,省教育厅会同省计委制定国际商学院的建设标准。第二,省教育厅制定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和相应专业课程的设置标准等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国际商学院的质量监控,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学院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在人才培养计划、收费政策标准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试办的国际商学院将按照现代高等教育的理念,坚持人才培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人才培养以素质提高为基本目标,坚持“人才培养以应用领先、复合为主”为主要模式,重视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和探求新知识的能力,重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操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鼓励校企之间实行合同对口有偿培养,帮助企业培养、培训国际商贸法律人才。
  
  四、国际商学院的招生及相关问题
  
  国际商学院可以在本校在籍的一、二年级中招生,进行嫁接培养,可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具有工商管理硕士和法律硕士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以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工商管理硕士或法律硕士;可以举办各种进修班或培训班。国际商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自主招生,学习年限可适当放宽,采用完全学分制,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规定实践内容,即可毕业。毕业生经校本部认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由国际商学院所在的学校发放毕业文凭。
  
  国际商学院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由有关学校提出具体收费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
  
  拟申办国际商学院的高等学校,将申报材料和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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