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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物价[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4-05
【实施时间】 200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物价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落实《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是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县(市)、双阳区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这次公布的城市房屋评估指导价格是以住宅房屋为主,按照不同土地级别、房屋建筑结构类型测算制定的,即八个土地级别、五种建筑结构类型,共计40个标准(详见附件)。附表所列价格是指建筑结构为十成新房屋的平均指导价格。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可比照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适当浮动。
  
  四、平均指导价格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使用的参考依据,具体补偿评估单位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参照本通知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按法律程序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评估报告。
  
  六、为加强对我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领导,经研究成立长春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受理、协调及日常工作。
  
  七、此次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为试行标准,试行期间如上级政府和部门制发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八、关于有关因素调整系数的掌握方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另行制定。
  
  九、各县(市)及双阳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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