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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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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重点龙头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机构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四)自治区将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具体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五)重点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
  
  (六)具有较大生产规模、设备和检疫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
  
  (七)支持、鼓励有关人员以合法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或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
  
  (八)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子公司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外的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还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五、附则
  
  (一)重点龙头企业或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确认,由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通报给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方案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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