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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法字[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05
【实施时间】 200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铁路沿线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污水,不准将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地混合排放。
  
  二、市区内铁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体业户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自行及时拉运到指定的垃圾场消纳处理,或者及时委托专业部门代为拉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市区内铁路沿线倾倒垃圾、残土、冰雪等废弃物。
  
  四、有关单位在市区内铁路沿线两侧实施拆迁过程中,应当文明作业,做到随拆随运,不准在沿线堆放。
  
  五、市区内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向市区内铁路沿线倾倒废弃物的,铁路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市区内铁路沿线的居民区内,具备拉运条件的,应当设置垃圾容器;不具备拉运条件的,应当设置垃圾倒运站。垃圾容器和垃圾倒运站,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设置,并设专人管理。
  
  七、市区内铁路沿线的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交纳城市卫生费。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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