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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科字[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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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
  
  (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若干意见》(建建[1997]175号)文件精神,将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培养技能人才队伍作为一项当务之急的任务抓紧抓好,做到以管理促鉴定,以鉴定促培训,以培训促队伍素质提高,以队伍素质提高促工程质量和工作水平提高。
  
  (二)根据建设部建人[1996]478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要将持证上岗制度纳入用工管理、劳动力市场准入、企业资质审查、施工报建等建筑市场的管理。
  
  (三)要对新就业的生产人员特别是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凡未经技能岗位培训和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人员,不得录用上岗。
  
  (四)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持证上岗的目标和要求,把一线生产人员持证率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规定持证率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从严审批。
  
  (五)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查验施工现场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现场抽查、验证中发现生产人员实际水平与证书记载不相符的,可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格或技能等级;对个别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要重新对其进行技能等级鉴定,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可吊销其原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及《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及其鉴定和发证的收费,按照《省劳动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发证收费问题两个复函的通知》[粤劳技[1998]153号]的规定执行。
  
  (七)有关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行证书制度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有规定的,按两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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