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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农村能源生态项目建设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工程设计和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行业标准体系。 (二)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运行,当年见效。 (三)户用沼气池建设,每户生猪存栏不得少于4头。大中型沼气池配套的饲养场必须具有较大的饲养规模,其沼气池容积不得低于100立方米。 (四)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的供气规模不得少于200户。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的管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服务,严格把好工程规模、施工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关。检查标准依据国家及省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没有完成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县、乡或项目单位配套资金不到位而贻误工程进度的,市里将扣减或停拔项目补助资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补贴到项目单位(农户),各区市县、乡(镇)、村不得截留或挪用,更不得从市拨的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并要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纪行为,要按国家财政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