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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文[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为整合服务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区(县级市)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的建设,可与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相结合;街道和居委会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点,可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结合使用。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必须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每周有三天以上时间开放,便于市民随时就近捐助款物;挂全国统一制作的标志牌匾,易于群众识别;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捐助工作站(点)的名称、地址、电话和银行帐号。
  
  各机关、驻穗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款物,可直接送往所在区(县级市)以上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效能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市还承担着对口支援广西百色贫困地区的任务。因此,除经常性的捐助工作之外,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我市还开展两次集中性的大型捐助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性捐助活动相结合,及时解决在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对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的建设、仓储设备的配备,以及日常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要予以资金支持;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保证募集物资及时发运;公安部门对运送捐助物资的货车,要给予单双日放行;交通部门凭区(县级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对运输捐助物资的车辆免收往返过桥、过路费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充分发挥义工、志愿者力量,参与捐助活动;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我市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进展情况。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内部宣传力度,通过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等方式,树立典型,积极引导,使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我市蔚然成风。
  

  广州市民政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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