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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近几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印章管理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未办理申报手续自行制发印章;一些单位擅自更换印章;一些撤销单位不及时上交印章;有些单位的印章不规范;有些单位因印章管理不严,导致工作出现失误,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等等。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印章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是代表一个机关和单位的合法标志或单位职权的象征,它在一个机关或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处理公务或对外发生工作联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制发、更换印章,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确保不出问题。
  
  二、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政府制发。今后,各县市区政府印章的更换,预先向市政府请示,再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后,由省政府制发。然后在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再交各县市区政府启用。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下同)、派出机构印章一律由市政府制发。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性机构的印章,也由市政府制发。在制发程序上,先由需刻制或更换印章的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公安部门开具有印章规格要求的介绍信,再由公安部门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向刻制印章厂家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刻制完毕后,还须在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的印章由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制发,在制发程序上,由上述各单位向公安部门开具介绍信,再由公安部门审核后向刻制印章厂家开具介绍信进行雕刻,印章启用前,由单位自行备案。
  
  五、各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制发办法按国务院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述各单位的钢印制发按印章制发办法办理;上述各单位的印章、钢印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钢印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印章管理,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建立印章使用领导审批和登记制度。并明确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负责管理印章,确保印章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刻制印章企业的整治,加大打击伪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力度,一经发现,依法严惩。
  
  附件: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略)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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