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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属自然保护区、中国林科院亚林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事业性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是指由各级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 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的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四)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护林人员。 第九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管护面积计算,实行总量控制,中央财政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平均按5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管护人员费用按补助标准的70%确定,即按3.5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补助,按人均管护1500亩和每亩、每年补助3.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定额补助,按实际管护面积和每亩、每年补助3.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分别按补助标准的 4%、4%、4%确定。 (三)资源监测管理费用按补助标准的15%确定。 (四)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按补助标准的3%确定。 第十条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各试点市、县(区)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之前联合向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各试点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 15日之前审核汇总各试点县资金申报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省林业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方案》,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各试点市、县财政国库部门要保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到省后,由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和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经南省林业厅后向设区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