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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示范区文化局,省艺术馆: 现将《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试行。为了加快我省民间艺术事业的发展,我厅决定评选命名首批民间艺术之乡。申报评选的原则: 一、文化部已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为当然的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不再参与评选,但须根据《办法》上报完整的资料。 二、凡符合《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县、乡均可申报,不受限制。 三、市文化局对申报的民间艺术之乡初审、核查后,于8月15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厅社会文化处,经评选后予以命名。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蕴藏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进一步弘扬和保护我省民间优秀文化传统,推动民间艺术的发展,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制定本办法。 一、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弘扬优秀,发展特色,推进创新,广泛普及、保持独立的原则,使民间艺术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由陕西省文化厅负责命名,命名的对象是全省行政建制县和乡、镇。 三、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采取单项命名的方法,主要包括民间美术、书法、民间文学、民间工艺、民间音乐(民歌、民间器乐)、舞蹈、戏剧、曲艺、社火等艺术门类。 四、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标准 1、县、乡党政领导重视文化工作,制定了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继承和发展规划,并各级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县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有专人负责民间艺术工作,有一定的业务经费,在民间文化艺术的发展中发挥了组织辅导作用。 2、申报的民间艺术项目要具有生动的艺术风格、突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能充分代表当地民间艺术发展的特点和水平。特别鼓励申报那些流传久远,地域偏远,种类稀有的民间艺术。 3、申报的民间艺术项目在全省有较大的社会知名度;专业带头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并有承传人;群众创作骨干100人以上,有广泛扎实的群众基础。 4、围绕艺术申报项目的创作、交流、开发、创新活动活跃,每年组织本区域本专业项目集体艺术活动3次以上,在县以上或省外、国外举办了展览(包括个展、表演)或演出,出版过书籍,被县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出版物宣传介绍。 5、申报的艺术项目的创作骨干、理论研讨、展演活动、对外文化交流等艺术档案齐全,科学规范。 五、省、市(地)群众艺术馆负责民间艺术之乡的业务指导,县级文化馆负责本县民间艺术项目的发现、辅导、培养和业务发展。 六、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命名由县文化局申报,市群艺馆作出业务鉴定,市文化局审核验收后统一上报;省文化厅、省艺术馆组织评审,符合标准的由省文化厅命名,颁发牌匾。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材料:县文化局申请报告,市群众艺术馆的业务鉴定、能全面反映艺术申报项目历史源渊、现状、队伍建设、活动基本情况及主要成绩的文字介绍和录相带或图片10张。 七、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不定期评选命名。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在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中评选产生。 八、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推荐、评选要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防止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发现有虚假行为、达不到标准者,坚决撤销资格。 九、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的管理,省文化厅将进行不定期抽查,不合格或事业没有发展的取消命名,收回牌匾,通报全省。被命名的县或乡镇要不断加大力度,丰富内涵,提高质量,推动发展,努力进取,保持荣誉。 十、陕西省民间艺术之乡是全省民间文化艺术工作的先进典型,要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导向和带动作用。要运用民间文化艺术形式,促进当地开发、开放和对外交流,促进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