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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筑北方人才高地,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2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继续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大委发(2000)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1)77号)精神,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毕业生资源,积极引进我市需要的毕业生。
  
  二、对我市需要专业的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师范类控制在部、省属学校)及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在落实用人单位并经市计划、调配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接收。其中,对我市急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可延长到2003年6月底。对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省或副省级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本科生,经我市有关部门和学校考核认定专业成绩优秀的大连地区院校本科毕业生,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凡愿在我市工作的,可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旅顺口区、金州区可根据需要,在经市计划、调配部门审核同意后,接收外地生源专科层次和特别急需的中专层次毕业生。
  
  四、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可根据需要,接收中专以上层次外地生源毕业生。其中,接收的本科以上层次外地生源毕业生,在与接收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工作合同后,户口可以落在大连市内。
  
  五、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定向培养者除外),继续采取在一定范围内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市内四区生源的毕业生可先到市人事局、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选择用人单位的时间可延至2003年年底。在规定时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到手续;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市属学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市内四区生源毕业生,档案由原学校保存至2003年年底。
  
  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市县生源的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属于定向培养的,按原定向协议派回定向地区。对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在当地就业确有困难,经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于当年12月2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接收单位。其中,北三市及长海县生源的专科及以下层次的毕业生在其他区及各对外开放先导区选择就业单位所需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由市计委下达。在这部分毕业生中,到12月20日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生源所在地择业,不受时间的限制,人事、档案、户粮关系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属农业户口的,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农转非”手续。
  
  六、应届毕业生拟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应按照《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公务员考试,获得录用资格后方可进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从高等学校选调的优秀毕业生,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七、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就业,要优先保证教育部门对师资的需要,同时鼓励非师范类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八、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院校及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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