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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注税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注字[20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规定的年检对象、年检内容、年检标准进行年检。对未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处理。
  
  二、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年检费用:
  
  1.各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年检标准将开展年检情况写出年检报告;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3.《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
  
  5.《2002年度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6.执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原件;
  
  7.年检费执业税务师每人100元,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每人50元。
  
  三、要求: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和“股东变动情况”栏内“增加”“减少”人数以批准成立事务所时的人数为基数;“年检记录”栏简要填写:年检工作组织情况、年检内容、年检结果等。
  
  2.各事务所的年检报告,必须按照总局“通知”中“事务所年检标准”逐项进行年检,如实写出年检报告;
  
  3.注册税务师年检,由其所在事务所集中办理;
  
  4.《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其本人填写经事务所所长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情况”栏必须写出本人开展的主要业务项目;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应在此栏注明。
  
  5.年检期间暂不办理转所手续;
  
  6.事务所年检报告及附表应以A4纸打印上报,所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
  
  7.尚未办理入会手续和未缴纳会费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须在4月15日前办理完入会和缴纳会费手续。
  
  8.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由本人填写《2002年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在事务所从业的由事务所集中办理,其它人员由本人到市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四、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组织人员对事务所的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五、时间安排:
  
  此次年检自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开始至五月二十日结束,各事务所应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将所有材料和年检费报到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部,逾期不报的按照自动放弃处理。
  
  凡通过年检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将在《北京税务》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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