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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级上报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 要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建成省、市、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四级计算机动态管理网络系统,逐步实现通过银行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低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调查研究,改进作风,真正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低保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税收、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要转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为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配备必要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需要。要注意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把工作重点放在社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网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尽快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