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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发[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法规编号】 373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五条规定要计入“可售总成本费用”的费用是指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对于财务制度中未明确应计入开发成本的期间费用可不计入“可售总成本费用”中。
  
  二、多项目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如按核定利润率办法预征所得税,对其完工项目按《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预征税款结算时,应将各年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指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在各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计算出各年度归属于该完工项目的期间费用。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明确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项目费用;对于无法划分或划分不清受益对象的期间费用,按各项目当年度开发成本占当年度开发总成本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确定各项目费用。
  
  三、企业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确定房地产销售开始后,应及时在账务上将预收款收入转入销售收入。企业在预征税款结算时未能提供开发成本发票的,应在工程竣工决算后及时将取得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销。各地税务机关也可按其他合理的办法审核确认企业开发成本,据以计算当期房地产销售成本。
  
  四、多项目开发企业如前面完工项目发生亏损的,后面项目预售期房时仍应按规定预征所得税款,企业亏损额用后面项目房地产销售开始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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