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计收费字[2002]3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函》(赣劳社培[2002]1号)收悉。鉴于我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还是1994年制定的,多年没有调整,收费标准偏低,办学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我省技工教育的发展。为提高我省技工教育水平,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技工学校部分收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报名考试费:仍维持原收费标准,即每生30元;
  
  2、学杂费:为了适应当前技工教育,决定取消委培费,将原收取的委培费并入学杂费。根据国家计委等有关部委关于学杂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的精神,新的学杂费收费标准稳定在原学杂费和委培费的水平上,即每生每学年1100元。
  
  3、实习实验费:根据技工学校重实习实验的特点,适当提高实习实验费,按不同专业(工种)和物料消耗,每生每学年分别为:
  
  农林、服务、财经和管理类专业(工种)600元;
  
  工科、医药、交通类专业(工种)900元。
  
  4、住宿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住宿费参照我省大中专院校住宿费的标准适当上调,即每生每学年为400元。
  
  二、高级技工学校其他收费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江西省高级技工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财综字[2000]6号)执行。
  
  三、各校可根据专业(工种)特点及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突破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下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四、各有关学校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变更之日起执行,做到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对原已经录取的学生仍然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六、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劳动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4]第051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住宿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9]93号)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