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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五、设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设置条件包括:必耍的注册资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仪器设备、建成规模,专兼职教职工人数、具备任职资格的校长,以及学校章程等。民办高等学校由省政府制定设置标准并审批。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和教育部备案,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按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照章规范对民办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真正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审计、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收费、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和定期审计制度。
  
  执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审批并领取办学许可证,不得办学。
  
  各级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招生的管理。未经审批机关审查的招生广告(简章),各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发现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建议审批机关取消其办学资格。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逐步建立、完善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明确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的权利与责任,健全学校教学、财务、后勤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党团及工会组织,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下的民主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积极探索建立现代民办教育管理模式和内部运行机制。
  
  六、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改革,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级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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