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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三)市地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报报社。 五、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 (六)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二)支行级以上的银行或相同级别的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市地级以上的保险公司等重要金融机构; (三)证券交易所;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茶馆、网吧等场所; (五)车位总数在300辆以上的大型停车场(库); (六)总数在300户或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 (七)具有火灾危害性的旅游风景区、风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