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199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2002修订)

为加强牛羊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现通告如下:

  
  一、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设一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定在大连肉联厂),各县(市)、区经当地政府同意,报市畜禽流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设一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市)、区可增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场)。
  
  二、禁止在划定的风景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牛羊屠宰厂(场)。除定点屠宰厂(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村、居民自宰自食的除外)不得屠宰牛羊。
  
  三、定点屠宰厂(场)在接收屠宰牛羊时,应凭农业部门开具的产地检疫运输证明,接收屠宰的牛羊;屠宰牛羊要和检疫、检验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出厂(场)时,应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牛羊胴体还应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零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销售前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当日检疫检验证明,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
  
  五、餐饮、加工单位使用的鲜牛羊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自行收购的活牛羊,须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和检疫、检验。
  
  六、少数民族零售业户可以自行收购活牛羊,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屠宰和检疫检验合格后销售。
  
  定点屠宰厂(场)专为清真屠宰加工牛羊的,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尊重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风俗。
  
  七、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要符合卫生要求并每日清洗消毒。
  
  公安交警部门在限制车辆通行期间,对运输鲜牛羊产品的车辆发给通行证。
  
  八、各级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实行联合执法,加强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和牛羊产品流通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九、开办经营畜禽产品市场和经营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和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由大连市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