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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储备粮油轮换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刁难、拖延的。 (三十)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其他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和经济处罚,并由市粮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因管理不善,发生盗窃、火灾、坏粮(油)事故造成损失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运输、储存严重超定额损耗的; 3、不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的; 4、发生自然灾害时,因抢救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十一)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其他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和市粮食局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动用、挪用、轮换储备粮油,造成储备粮油资金损失的; 2、在平抑市场粮价时,不按政府限定的价格销售,擅自哄抬储备粮油价格,牟取暴利的; 3、擅自串换储备粮油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4、套取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利息和费用补贴的; 5、泄露储备粮油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的。 八、附则 (三十二)市粮食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三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