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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5.铁岭市:清河区、铁岭县、西丰县、开原市;
  
  6.辽阳市: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辽阳县、灯塔市;
  
  7.营口市:大石桥市、盖州市;
  
  8.锦州市: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9.省属林场:省实验林场、省森林经营研究所实验林场、省林校实验林场。
  
  全省试点面积2115万亩,各市、县(市、区)试点面积按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执行,其中,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点面积为15万亩。
  
  四、试点资金及管理
  
  (一)补助资金。试点资金是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下简称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专项资金,医巫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需资金暂由省财政解决。
  
  (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字[2001]190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财农[2002]28号)。各市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具体的补助资金计划,报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批复后实施。
  
  
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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