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鞍地税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
  
  1、销售大包干计税扣除办法,适用于鞍山地区所有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销售大包干的人员为本企业销售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或合伙人、临时的外聘人员及其他非本企业人员不作为包干人员。
  
  3、凡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在当年11月前内向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销售大包干扣除审批表》并附销售大包干方案、销售人员名单及纳税其他有关资料。
  
  4、销售大包干年实际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元以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超出上述标准的,上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原则上按省内、省外每日伙食补贴15元,经济特区每日伙食补贴20元掌握。
  
  三、对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培训费,凭真实合法票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临时工劳动用工问题按鞍地税发[2002]17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销售大包干审批表(样式)。(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