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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

  
  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重大举措。生态功能保护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全省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切实保障所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好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现就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的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程序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申报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科学论证,并与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商后,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省人民政府将《申报书》批转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若拟建的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市地,需经有关市、他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报书》。《申报书》的内容及填报要求,由省环保局另行规定。
  
  二、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审批程序
  
  由省环保局聘请有关方面专家、部门代表,组成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初审各市(地)和省直部门的申报材料(含《申报书》和有关论证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后,由省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关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复评
  
  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并由省环保局负责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可向省环保局提出复评申请。省环保局自接到复评申请后,应在一年内组织复评。复评程序与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程序相同。
  
  四、关于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审批程序
  
  我省境内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必须是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由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报省环保局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保局提出申报建议。最后,由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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