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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制公开或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监理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档案等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计委、财政、建委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备齐有关竣工资料,由市计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规划、环保、审计等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第四章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及基本建设财务。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对于大型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审计监督。审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投资拨款坚持按年度计划拨款、按项目预算拨款、按基建程序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各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计委申报形象进度,同时抄财政局,计委审核后提交财政局,财政局依据上述原则视财力状况组织资金拨付。各建设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资金落实情况资料,财政资金的拨付还将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十八条 由建设单位供应的重要设备、材料,依法通过招标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工程总造价的5%-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时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单位出具证明,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列报当年投资完成额,财政部门作为应付款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变相挪用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必须严格按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未经批准单独成立基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确需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掌握在投资额的1.5%范围内据实列支,政府交钥匙工程按以下标准并分档累加提取:投资额在100-200万(含200万)的按3%提取;投资额在200-500万(含500万)的按2%提取;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按1%提取。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和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请领拨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扩初设计和概算的批复、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及协议,开工报告批复、投资包干责任书、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等。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建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月度、年度基建财务报表,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五章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计委、财政、建设等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管理的监督,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执行,自学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和工程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基建包干投资项目,鼓励节约,经决算审核后,项目投资确有节余,按省财政厅财基字〔1996〕第268号文(安徽省基本建设收入和基本建设竣工结余、包干节余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因工程需要可以添置机械设备,并在扩初设计中表述,经批准后列入工程总投资,其报废按照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各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