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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苏经贸企改[2002]318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
  
  
2000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以后,原省体改委行使的牵头审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职能已转交给省经贸委。一年多来,全省经贸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核工作情况总体上是好的,推动了全省企业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但在具体审核过程中,也发现不少问题。主要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比较普遍,改制企业规模偏小,关联交易没有得到有效规范,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难以核实等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核工作,结合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各市经贸委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职能移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核职能未移交给经贸委的,要抓紧办理移交。
  
  二、选准改制企业。要围绕做大做强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培育优质的上市资源,优先选择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初步具备上市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改制。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市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掌握了解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四、严把方案审核关。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0]64号文件的精神,从今年起,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要先制定改制方案,经各市经贸委把关,报我委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一)改制方案要体现“三改一加强”的精神。坚持“先重组改制、后股票上市”的原则,加大资产重组力度,把企业做大做强。
  
  (二)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合理设置股权结构。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5%以内。
  
  (三)股权设置及持股资金来源要合法合规。以上市为目的改制企业,经营层和职工持股的依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
  
  (四)股份公司与其控股企业或其他股东之间应避免同业竞争。要减少和处理好股份公司与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应按公允的条件和价格订立合同并严格执行。
  
  (五)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原企业的资产要明确界定、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四分开”。
  
  (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的制定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建立起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七)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报我委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是原件(原印)。
  
  附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程序及对相关材料的要求 (略)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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