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一套;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出资人发生变更需重新取得资格认定,方可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后,仍符合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由工商企业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到原认定办公室备案。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因兼并、破产和改制重组后,不符合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由原认定办公室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到原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棉花收购企业可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棉花收购点。棉花收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省认定办公室申领多个《资格证书》副本。设立收购点须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提交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认定证书,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名称,并悬挂收购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对于符合设点条件的企业,各地不得采取地方保护措施限制棉花购销活动。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需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当地县级认定办公室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质量保证能力现实条件审查报告、延期申请书、企业几年来经营情况报告书等。县级认定办公室对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和情况进行考察后,同意其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在其申请表中加注意见盖章后经市(地)级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后报省认定办公室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五条 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