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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海外留学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回省工作,有工作单位、岗位及户口的,其子女申请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就读,由本人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入学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批准,并安排就学。海外留学人员子女参加中考时,可以照顾加分录取,加分数值不能低于5分。具有博士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其子女参加高考时,报省内院校,原则上可以照顾20分录取。具体办法参照《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教委基[2000]33号)。 十四、来我省工作并定居的海外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到省人事厅办理有关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接收单位直接上报);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分配来我省工作,凭人事部开具的介绍信或教育部开具的《报道通知》,本人到人事部门办理接转行政关系等手续。来我省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及随迁配偶和子女,凭省人事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十五、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有关政策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执行。资金使用上要重点向海外留学人员倾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人才需求及财力尽可能拨专款予以支持。 十六、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并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等条件优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省重大科技效益奖。。 十七、海外留学人员回省,确因工作需要,需购置免费税国产轿车,由省人事厅开具介绍信、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后由公安机关办理牌照。对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海外留学人员,公安机关优先办理换发驾驶证手续,暂时及有办理居留证的可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公安机关给予办理换发手续。 十八、对在我省任职的取得外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要提供出入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申办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入境签证。对需常驻我省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申办1年多次入境签证,5年以内的外国人居留证,对申请在我省定居(包括其配偶、末成年子女)可放宽件。对业绩突出的,可批准核发永久居留资格。公安、外事部门凭省人事厅提供的证明优先为海外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批件,保证其来去自由。 十九、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在资金、政策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为留学人员创业国的建设和入园留学人员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海外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开发区有关政策待遇,同时享受省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政策。 留学人员创业园要为入园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共享设施完备、信息化程度高、与国际接轨的科研办公环境,享受科研办公用房的房租减免等优惠待遇,并且提供行政事务代办、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申报各类项目计划、资金支持与融资等服务。 二十、省人事厅承担管理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各项工作。负责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各项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海外留学人员的信息综合与分析、资格认定和引进后的效益评估等工作;承办为来我省工作或短期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咨询,帮助联系、落实接收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兴办企业、再次出国、申报科技项目择优资助提供服务,并受委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二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海外留学回国工作现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谊活动,密切同海外留学人员的关系,完善社会生活服务设施和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