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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规范园区收费。在完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基础上,对园区内企业属于地方收取的规费,实行减免优惠办法,对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收费的低限标准收取。对应收取的规费,企业入区第一年免收应缴数额的1/2,第2年免收1/3,第三年起全额收取。 (十)建立便商服务中心。对入园区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的管理办法,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办公”的制度。对不需要政府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不再审批,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四、优化产业结构,拓宽经营领域和行业 (十一)以市场为导向,优化园区产业、产品和组织结构。在大力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注意指导结构调整,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园区建设要坚持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十二)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步伐。鼓励企业按照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的要求,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注重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合法权益,优化地方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产业和产品档次。鼓励企业提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经费的开支比例,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鼓励围绕我省的三大战略目标和产业政策,大力发展有地方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第三产业。 (十三)取消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各种限制。对进入园区的工商企业及服务行业,要进一步放宽经营领域和行业限制,降低门槛,扩大市场准入,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全部放开。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达不到规定的,可以采取分期到位的办法。 五、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 (十四)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要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的扶持办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除享受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外,还可享受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对园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在用地、供水、供电等方面可以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十五)对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从事商业、娱乐、旅游、市场建设),在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后,享受核定基数、年度递增,超额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十六)加强对园区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积极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园区可以探索组建中外合资、独资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组建以信托投资或民间信用为主的股份制机构,开展对园区内企业的融资业务,拓宽园区内的融资渠道,增加园区的吸引力。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公司(中心),积极推广企业互保税保为基础的贷款担保方式,多渠道、多层次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增强资金筹措能力,进一步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十七)园区土地坚持统一征用和规划。为减轻园区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采取以下方式处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优惠20%;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经与当地市(县)土地部门签订协议,实行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付款25%,余款在5年内付清;属于我省鼓励投资的产业,经省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的应得部分,参照省内同行业的比例返还企业。 六、加强领导,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园区所在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园区建设开发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坚持一区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推动园区建设的更快发展。 (十九)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园区内党、团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园区和企业发展实际,加强园区内的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员工综合素质。 (二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重点推进养老、失业保险的建立,并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省级实验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各地州市及县乡设立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街)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