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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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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纳税限定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登记部门应通知企业重新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税种登记。
  
  (九)登记、税政和征收环节应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对税种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复审,保证登记与税种登记的顺利衔接。对于登记后未进行纳税限定的纳税人,登记环节应暂停发售发票,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纠正处理。
  
  三、纳税申报
  
  (一)各单位要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电子纳税申报推行工作,以远程电子纳税申报为主,对暂时没有条件实行远程电子纳税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先实行电话纳税申报。考虑到今后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情况,各单位仍要继续加大推行远程电子纳税申报工作力度。
  
  (二)对实行电子纳税申报企业均实行税银联网银行扣税,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纳税方式的审批及培训工作。
  
  (三)会计凭证管理
  
  办理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按季将所得税申报表报送各主管国税局,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纳税人报送的纸制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不一致的,以纸制申报表数据为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四、关于CTAIS操作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税种登记
  
  鉴于目前CTAIS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尚未完善,故所有企业所得税的税种登记仍暂按“查帐征收”方式核定,待CTAIS升级完善后再进行相关的税种登记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目前CTAIS中没有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录入程序,可暂不录入。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
  
   目前CTAIS中只有一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申报表,没有专门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办理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填报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将表中有关数据对应简易录入。如果在现有的申报表按核定征收的内容进行简易录入,系统将提示“不符合申报表的逻辑校验关系”,但可以强行录入保存和开票。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目前CTAIS程序提供了按幅度减免和按额度减免两种减免审批方式。经初步测试,可以实现按幅度减免审批并正常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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