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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顺利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地市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市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对我区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基础上,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市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保证地市既得利益,不影响地市财政的平稳运行,自治区本级不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集中地市财力。第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第三,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区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第四,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收而增加对我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部用于增加对地、市、县(主要是财政困难的地市、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自治区本级保证各地市2001年地市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按分享范围分别与中央实施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
  
  1.中央与我区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我区按比例分享。
  
  2.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分享范围。除中央下划我区的所得税收入(包括下划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跨省际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由自治区本级与中央分享外,其余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原预算级次和分率比例,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市分别与中央分享。
  
  (二)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我区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我区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在核实所得税收入的基础上,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所得税定额返还基数。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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