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修订)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对造成水体污染的单位依法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因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水质下降及其他严重事故的,追究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