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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精神,规范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指我区农村的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市、县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专门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次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各级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努力调整支出结构,调剂出资金,增加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各地、市、县财政配套安排的专门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三)自治区各部门筹集的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四)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我区可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投向 第六条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搞好农村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一)教育方向:重点改善部分贫困乡镇初中办学条件,继续加强村完小建设;整体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 (二)卫生方面:重点改造和建设医疗用房紧张、医疗器械短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结合村委会办公用房建设,给每个村委会配备一间医疗卫生专用房。 (三)乡村办公用房方面:改造和建设部分办公用房紧缺、破旧、简陋的乡镇和村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部分贫困乡镇干部公寓房。 四、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规划。规划要统一制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不留资金缺口。 第八条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计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全区乡村办公用房、卫生、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下达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具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下放县级计划部门审批,自治区计委做好指导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计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拨款申请及各县(市、区)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到地区行署、地级市的财政部门,再由地市财政部门划拨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再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自治区分配的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包干使用制。各县(市、区)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和项目计划内具体组织实施,对因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而造成项目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自治区不再给予补助。 五、资金管理 第十条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切块到部门后,凡能纳入部门预算的,必须按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属基层建设的,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单一帐户管理,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资金分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项核算、垂直管理、封闭运行,所有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一律通过专户拨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不得用于工资发放,严禁各种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