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完成治理面积6710公顷,其中厦门市530公顷、漳州市5380公顷、龙岩市800公顷。重点完成花山溪平和片、花山溪南靖片、北溪华安片。北溪新安溪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由省水利厅、林业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生态林建设。完成生态公益林保护14.06万公顷,其中漳州市13.59万公顷、龙岩市0.47万公顷;封山育林1刀1万公顷,其中厦门市0.1万公顷、漳州市0.8l万公顷、龙岩市0.1万公顷;竹业开发二期工程0.56万公顷,其中漳州市0.2万公顷、龙岩市0.36万公顷。厦门市还应制定管理措施,加强红树林与湿地保护。由省林业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3.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矿点整治,完成整治矿点110处,其中漳州市65个、龙岩市45个,并对整治的矿点,特别是沿江、沿路关闭的矿点限期进行植被恢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贸委、林业厅、财政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五)实施九龙江口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1.厦门市应在西海域全面禁止水产养殖的同时,组织制订西海域整治及开发与利用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争取年内初见成效。
  
  2.厦门市应继续实施河口湾航道清淤整治工程,并启动1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由省交通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三、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整治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将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二)大力推广高科技整治技术成果。省科技厅应牵头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
  
  (三)切实落实年度整治资金。厦门、漳州、龙岩市应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整治资金,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应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原则上今年安排的资金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增强环境监测和监控能力。省环保局应组织开展污染源年度监测,增加监测频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厦门、漳州、龙岩市应进一步完善重点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加快建设厦门市北溪引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大杞(龙岩、漳州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五)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各级各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邀请人大、政协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健全整治情况通报制度。每月5日前,厦门、漳州、龙岩市有关单位应向所在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每双月10日前,厦门、漳州、龙岩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厦门、漳州、龙岩市政府每双月通报一次本辖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整治进展情况。省里年中组织检查,年终组织考核验收。
  
  附件:1.2002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项目表
  
  2.2002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资金安排表
  
  附件
12002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项目表
  

  
┌─┬─────────────┬──────────┬─────┬────┐
  
  │序│项目名称│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 │协办单位│
  
  │号│││││
  
  ├─┼─────────────┼──────────┼─────┼────┤
  
  │1 │同安污水处理厂工程(5万吨/│完成年度投资和工程任│厦门市政府│省建设厅│
  
  ││日)│务│││
  
  ├─┼─────────────┼──────────┼─────┼────┤
  
  │2 │厦门污水处理二厂扩建(10万│完成一级处理设施建设│厦门市政府│省建设厅│
  
  ││吨/日二级处理) ││││
  
  ├─┼─────────────┼──────────┼─────┼────┤
  
  │3 │厦门东部污水处理厂(10万吨│完成年度投资和工程任│厦门市政府│省建设厅│
  
  ││/日二级处理) │务│││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