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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函[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光大银行大连分行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光大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光大银行大连分行就地预缴所得税比例的请求》(大光银发(2002)33号)和《关于光大银行大连分行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分行统一调剂的请示》(大光银发(2002)1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3号)精神,针对你行预计2002年亏损的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交。
  
  2.年度终了后,市行在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6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清算。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4.光大银行大连分行及所属各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分理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5.同意你行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在市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下级支行业务招待费、宣传费按指标税前扣除(见附件)。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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