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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其它农林牧渔业成果: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范围生产试验,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检验的,必须符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二)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通过集成的办法,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通过集成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经5名副教授级以上的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的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渠道推荐: (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协商确定的推荐渠道进行推荐; (三)民办科研机构或个人(含非职务)所完成的成果,按其属地原则由区、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四)中央在京单位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市奖励办申报。 第十五条 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第十四条的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在对申报成果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