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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鼓励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完善技术保密措施,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和利益 (十三)积极鼓励、引导和稳定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专利、商标、版权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按照市场需求,强化中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水平。 (十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按许可使用取得净收入的10%-30%提取,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实施专利后,每年应按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取得净收入的2%-5%提取,或者按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取得净收入的0.2%-1%提取,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也可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十五)企业、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秘密保护制度。要与技术人员就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使用、转让等事项签订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条款。凡在代理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机构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十六)对培育商标取得显著效益的经营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商标评估后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投资,其比例由合作各方约定。对拥有专利、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在计划、资金、信贷、产品开发等方面优先扶持。 (十七)自2002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经国家版权局或自治区版权局登记的自治区内自主开发的电子出版物,所缴的增值税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1]627号)的规定执行。 (十八)企业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之前,要及时注册商标,以取得法律保护。在企业资产重组时,要及时对商标进行评估。要以高知名商标为龙头、知识产权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促进同一行业、分散经营的相同商标实施联合。要注重运用民族著名商标作为合资企业的商标,在评估后以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入股,以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或丧失。 (十九)鼓励企业到国外进行商标注册,提高商品知名度和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在外贸和出口企业中,要扶持注册商标商品的出口,运用出口配额、出口信用保险、外贸发展基金等手段,支持和保护注册商标商品的出口。要运用商标战略创内蒙古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五、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二十)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查处和制裁假冒、冒充各种知识产权的行为和违法侵权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侵权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