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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2]2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侨联)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自治区侨联机关的主要职责,在1997年机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等项工作的需要,作适当修改和规范。
  
  自治区侨联机关在改革中要改进运行机制,一是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为海内外侨胞经济合作、科学研究、文化交流、法律咨询和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三是以为侨服务为基础,广泛加强联谊,拓展沟通渠道。四是面向基层,面向归侨侨眷,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
  
  二、主要职责
  
  自治区侨联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其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了解侨情民意,沟通渠道,化解矛盾;加强归侨、侨眷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为自治区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正当权益;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为各级侨联组织和归侨侨眷、海外侨胞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推荐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中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的人事安排工作,为他们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服务。
  
  (四)促进海外侨胞与自治区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疆投资提供服务;扶持侨属侨资企业,办好侨联所属企业。
  
  (五)加强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推动海内外民间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
  
  (六)宣传党和政府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归侨、侨眷的先进事迹和海外侨胞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爱国爱乡行动;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疆内兴办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七)研究拟定自治区侨联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指导全区侨联工作。
  
  (八)承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自治区侨联机关内设2个部室。
  
  (一)办公室(文化宣传部)
  
  负责协调自治区侨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财务、人事、信访、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自治区人大、政协中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的协商推荐,参与侨联换届的人事安排和委员的增补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参与有关侨务政策和法规的起草;负责侨联的宣传、文化工作,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编辑《新疆侨联简讯》;研究拟定侨联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侨联有关决议、决定。
  
  (二)经济联络部(权益保障部)
  
  负责加强同侨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联系,开展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疆投资提供服务;负责管理自治区侨联自办企业;指导各地侨联办好经济实体;开展海内外侨胞的交往和联谊活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正当权益,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负责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侨联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含秘书长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事业编制2名(全额预算管理),由办公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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