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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吉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名牌产品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鼓励争创、宣传、保护、培植名牌产品,提高吉林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保证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工作,由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协调,负责名牌战略的指导、规划和吉林名牌产品评定、宣传、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吉林名牌产品的评选与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推选、确保质量领先、实行时限命名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吉林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设计先进、性能可靠、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和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本地特色的传统产品;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效益好,对全市经济辐射面宽,带动力强,附加值高,出口创汇多; (五)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用户满意程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大的发展前途; (六)企业认真贯彻 GB/T19000- ISO9000 质量管理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有认证实施计划; (七)近三年内,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售后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吉林名牌产品: (一) 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如:原煤、原油等); (二) 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吉林名牌产品的申报与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由市质监局制发的"吉林名牌产品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以上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申报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2、由市技术监督情报所对申报产品现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的证明; 3、市级以上(含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最近3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 4、近几年申报产品获得产品质量奖、产品质量认证、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量检测体系合格确认证书复印件; 5、属于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安全认证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应提供获证证书复印件。 (二)预审。县(市)区质监局、市行业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同时征求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签署预审意见后报市质监局。 (三)初审。由市质监局组织吉林名牌产品初审专业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综合评价。经专业组初审后,市质监局组织有关方面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保证能力进行考核,并采取监督抽查、市场调查、用户评价、登报征询、重点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五)认定命名。经综合评价后,由市质监局报市政府审核认定、批准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颁发"吉林名牌"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吉林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名牌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其产品的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吉林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十条 吉林名牌产品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吉林名牌"产品标志的,需在期满当年重新申请并获认定。 第十一条 已获得吉林名牌荣誉称号的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成效的,由市质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吉林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和牌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