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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通过抽查的,由负责实施防爆检查的单位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抽查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再投入使用。 八、对加油站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收、计量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防爆改造,以及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三)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 (四)有严重偷税行为的。 九、对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调整价格,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控装置和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和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十、安装工作结束后,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办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进行验收。 十一、加油站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税收管理必须专人负责。市内八区的管理科(处)和五市的管理分局应设专人负责税控初始化及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八区的综合业务管理科(处)和五市的征管科负责本辖区加油站税收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部署,将文件规定、精神传达到辖区纳税人。要以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巩固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完善加油站税收管理。对于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联系人:刘大斌,联系电话:3931826。 附件:成品油调价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