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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17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像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费的函》悉。为了方便群众,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居民身份证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服务费属有偿服务收费,经研究,现将我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及其在全区各地公安派出所所设的服务部,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向申办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服务时,可收取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户口所在地县城镇以上人口(含县城所在城镇)在当地派出所服务部数码照相服务费最高不超过8元/人(含办理居民身份照所需的4张相片,下同):户口所在地县城镇以下人口(不含县城所在城镇)在当地派出所服务部数码照相服务费最高不超过7元/人:如居民要求另打印数码照相相片(居民目用),可另收取服务费最高小超过1元/张(1寸相片)。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在本文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居民经济水平和承受能力,按照不超过当地社会照相馆数码照相费标准确定,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二、你中心及其在各地公安派出所服务部应配置数码照相所需的设备,向申办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不提供服务的收费视为乱收费。如果申办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提供的相片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应予以办理居民身份证,不能再收取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相服务费。
  
  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须开具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监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1年。试行期间,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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