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检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检[1999]23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有利于保证执收执罚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物价部门在检查行政事业收费时,发现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已将收缴的价格违法所得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甚至有的权利单位以“所有收费都已上交财政专户,无法执行价格部门的处罚决定”为借口,使得价格违法所得该清退的不能及时清退,该上缴国库的不能及时上缴国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监督检查的执法力度和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和罚没收入能及时上缴国库,各地财政、物价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对已将价格违法所得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价格违法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价格部门的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国库,坚决维护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尊严和严肃性。
  
  二、对“罚没收入”的收缴,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务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