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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双百村开发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实行公开和公示。对开发式扶贫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都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进行公示。当年开发项目的确定、受益农户、扶贫资金安排使用,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要定期公示,形成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四、政策措施
  
  (十一)集中部分财政扶贫资金给予集中扶持。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共同致富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贴息的方式向双百村开发式扶贫重点倾斜。以贫困村为单位,每年申报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的额度控制在30万至50万元,省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能够直接增加群众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支持我省的以工代赈资金,适当集中并优先在双百村安排使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要向双百村开发式扶贫倾斜。
  
  (十二)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配套。实施双百村开发式扶贫,省和相关市都要落实好扶贫资金。对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沈阳、鞍山、本溪、锦州、葫芦岛5市按省、市1:3比例配套;抚顺、铁岭2市按省、市1:2比例配套;阜新、朝阳2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
  
  (十三)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级财政报帐,并由县财政按项目资金的4O%拨付启动资金。上级扶贫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保证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市)财政专户。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扶贫资金真正用到贫困村、贫困户和发展项目上。
  
  (十四)各部门资金形成合力支持双百村开发式扶贫。水利部门扶持农村基本饮水井建设、林业部门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农业、畜牧、交通农电、教育、文化、卫生、邮政、电信等部门支持农业和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优先安排省政府确定的200个贫困村。对各部门的扶持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分别管理、各记其功”原则,由贫困村按规划申报项目,相关部门审批确定给予扶持。
  
  (十五)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对双百村开发式扶贫的信贷扶持规模,要达到当年中央下达我省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额70%以上,每村直接利用扶贫贷款50至60万元左右。农业银行要适当放宽支持贫困户贷款项目的资产负债比例、自有资金比例和抵押担保条件,并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差额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十六)省、市、县选派年轻干部包村扶贫。从省、市、县直属机关和单位抽调200名年轻干部包扶实施开发式扶贫的200个贫困村,深入贫困村开展工作,每批时间为1年。
  
  (十七)定点扶贫工作要落实到贫困村。落实辽委办发[2001]40号文件,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直驻省机关。单位都要做到定乡包村,特别要优先帮扶省确定的200个贫困村。定点帮扶单位干部职工捐款,筹集的扶贫资金统筹安排到贫困村,捆起来使用,全部用于当年开发性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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